海口网6月27日消息(见习记者潘睿 通讯员吴达忠)6月27日,海口网记者从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伙同他人多次偷盗动物而被抓获,最终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1000元。
据了解,2016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伙同林某某、陈某利、薛某某、李某某(四人另案处理)驾车到海口美兰区灵山镇某休闲农庄,盗窃2只灰鹭、5只鹅、2只海鸡、2只白面鸡。由陈某利等人将部分赃物卖给柯某某(另案处理),部分放生。2016年3月某日凌晨,陈某某伙同陈某利、薛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驾车到海口美兰区演丰镇曲口一养殖咸水鸭场盗窃26只咸水鸭后,卖给柯某某,获利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26只咸水鸭价格共计1690元。2016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伙同陈某利、薛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驾驶琼A8XXX8汽车到海口美兰区灵山镇某休闲农庄,由林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辅助望风,陈某利从铁栅栏外爬进院子盗窃三只孔雀。并将盗窃的孔雀卖给柯某某,获利500元,经海口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只蓝孔雀价格共计3600元。2016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伙同陈某利、薛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黎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林某某分别驾驶琼A8XXX8、琼AXXXX2汽车到海口美兰区灵山镇某休闲农庄,由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在外面望风,陈某利、陈某某、薛某某、李某某进入农庄,由陈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锁链剪断,将三只孔雀偷出铁笼,后被农庄工作人员发现,两人在逃跑过程中将孔雀放走后逃离现场。经海口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只蓝孔雀价格共计3600元。
据悉,陈某某于1998年5月8日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陈某某曾于2014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秀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之后于2015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8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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