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由原来的相对统一费率调整为更加完善的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
根据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等情况费率应当上浮
(一)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新发生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执行1档浮动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执行2档浮动费率。
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0等情况费率应当下浮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80%,执行4档浮动费率;
(二)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或者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50%,执行5档浮动费率。
维护国家利益等情况的工伤不纳入计算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拖欠工伤保险费等情况费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它规定: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
本年度不进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非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
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进行费率浮动,且不得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的:
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两年调整一次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在对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并在发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年缴费费率自然延续不再进行调整。
据介绍,此次费率调整后,虽然费率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还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实现了国家“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海南实际平均费率将由原来的0.46%左右降至0.43%左右,远低于全国实际平均费率0.75%左右。据初步测算,海南约有97.83%用人单位将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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