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苏的承建商陈某,在海南乐东县承建公寓工程后,恶意拖欠40多名农民工劳动报酬80万余元,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后仍逃避支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2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河南某管理公司将位于海南省乐东县某村的公寓工程,发包给河南某机电公司承建,陈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该工程于2014年11月12日开工。2015年11月6日,乐东县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称,河南某机电公司承建公寓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劳动监察部门立即派员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公寓工程两栋承建公寓已封顶,截止2015年10月底,河南某管理公司已按合同支付给河南某机电公司约513万元工程款,但陈某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拖欠数额达56.93万元。
劳动监察部门向陈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书》,责令其在12个工作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陈某作出承诺后以筹借资金为由离开海南,劳动监察部门在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多次与陈某联系,督促其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事宜,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回海南。
2015年12月21日,陈某委托其公司的工程总监邓某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经邓某重新签名确认,陈某尚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80.584万元。为此,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12月23日,重新向陈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自委托人邓某签收该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告知陈某后,陈某便以逃逸等方法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陈某改正期间,陈某以其所有的一套房产、一辆小汽车作抵押,贷款18.21万元,但未将贷款用于偿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6年1月16日,陈某被河南省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80.5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陈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陈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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