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海南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年度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相关规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府〔2016〕25号)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相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如下:
市(县) | 月缴存基数 |
海口 | 1430-15508 |
三亚 | 1430-16258 |
三沙 | 1280-17415 |
儋州 | 1330-16175 |
琼海 | 1330-14464 |
文昌 | 1280-16969 |
万宁 | 1280-14408 |
东方 | 1280-15538 |
五指山 | 1280-16162 |
乐东 | 1280-16442 |
澄迈 | 1280-17658 |
临高 | 1280-14023 |
定安 | 1280-13813 |
屯昌 | 1280-14315 |
陵水 | 1280-16273 |
昌江 | 1280-16591 |
保亭 | 1280-14902 |
琼中 | 1280-13892 |
白沙 | 1280-13234 |
洋浦(地区) | 1430-16922 |
另外,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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