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鸣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是否侵权
记者:在网络直播间里,网友公开向网络主播提供他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网络主播则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播通话内容。不管是网友还是网络主播,其行为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陈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受法律保护。很明显,网友向网络主播提供的手机号码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忽视私权保护是当前一大问题。打听传播他人隐私、网络人肉搜索、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甚至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去维权,这些现象并非偶然,反映出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每天都可能面临各种售房、贷款、装修、开发票等骚扰电话、短信,这些骚扰电话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公害。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
郑宁:这种现象涉及侵犯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
网络主播如果明知网友提供的是他人的电话,而故意拨打并且胡乱调侃或脏话连篇,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中的生活安宁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明确提出保护生活安宁权。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一些网络主播或者网友法治观念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或者明知违法却没有意识到严重的法律后果;二是利益驱动,网络直播是眼球经济,部分网络主播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以恶搞为噱头迎合部分网友的猎奇心理。
责任谁担
记者:在网络直播拨打电话这种现象中,网络主播、网友、直播平台分别应承担哪些责任?
郑宁:网络主播和网友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共同违法。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网络直播平台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况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何保护
记者: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本就面临不少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不少网友在公开场合随意提供他人信息,这是否说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仍有欠缺?如何改变这种局面?
郑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执法力度,现有很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执法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低,侵权违法收益高,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二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让侵权者承担应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三是加强法治教育,特别是对中小学生加强这方面的法治教育,让法治观念植根人心;四是加强信用惩戒,将侵犯个人信息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陈鸣: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背景下,信息(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有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信息公开、信息共享是必然趋势,但公开与共享并不意味着违法滥用,对于违法滥用的行为,法律应给予严惩。
法治社会需要每个公民都树立法治信仰,做到这一点,需要媒体的宣讲、行政机关的保护、司法机关的施行,用更多的案例教育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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