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网络供图)
海口网7月4日消息(通讯员吴达忠 见习记者潘睿)7月4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海口秀英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案件,5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
据了解,2016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冯某、李某某、吴某某、汪某某、严某某伙同宋某某、钟某某(后二人均为成年人,另案处理)等十几名男子在海口美兰区蓝天路某酒吧喝酒,随后与酒吧邻桌客人发生冲突,酒吧保安前来劝阻时,宋某某等人与保安发生冲突,保安将宋某某等人赶出酒吧。宋某某等人因不满保安行为,随后召集十余人手持砍刀返回该酒吧肆意报复,在酒吧门口扬言要砍死保安,并想冲入酒吧闹事,酒吧保安用干粉灭火器向对方喷射并驱散宋某某一伙。宋某某等十几名男子被驱散后,冯某和汪某某各将一枚“山猪炮”点燃向酒吧门口丢掷,导致酒吧正门玻璃被严重炸裂,停放在酒吧旁的一辆轿车左后玻璃及左后三角玻璃被炸裂。当日9时许,冯某和汪某某对被酒吧保安驱逐一事仍感不满,再次来到该酒吧后门毁坏财物。
据警方调查,宋某某等一伙人之前一直在该酒吧门前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由于17日凌晨2时在酒吧门口闹事后便不敢再继续收费,另一伙万宁籍男子便趁机占据该处违规收取停车费。22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一伙人与万宁籍的一伙人因占领停车场收费地盘发生纠纷,双方约好聚众斗殴。双方在飞龙公寓门前互扔啤酒瓶并持长镰刀互相追逐,僵持了一会,由于宋某某一方人数较多,对方便撤离,宋某某一伙人持刀追逐对方,汪某某、严某某、钟某某三人将对方人员追至某酒吧门口停车场处后发现追不上对方,便用长镰刀打砸停放在停车场的电动车数辆。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严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持凶器恐吓、追逐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中,冯某、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参与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5905元;严某某参与一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857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冯某、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主审法官表示,法院调查了解,5名未成年人都是由于家庭疏于管教,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每个家庭能注重对未成年人教育,给予他们更多关心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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