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影响养老金,哪些红线不能碰?
就职事业单位,这些红线必须知道。
人社部日前发布通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
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意思就是,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违纪将影响养老金。
那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此次意见到底做了哪些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红线在哪?
补充了哪些新规定
据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2012年8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
规定实施以来,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同时,也有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因此,根据意见可知,此次提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具体来看,
比如,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此外,对于已经受处分的人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比如,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违纪如何影响养老金?
最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还对已退休事业单位员工违纪行为的处分进一步明确。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取消哪方面的待遇?在规定中并未明确。
这次意见进一步补充,虽然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根据有关规定表明,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对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这些红线不能碰
作为国家从事一些服务性质的公益单位,事业单位人员有着很好的自我约束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红线到底在哪?什么事情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算违纪?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我们或可知一二。
一、违反政治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财经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包养情人的;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作者:张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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