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美舍河因缺乏有效的保护管理规范,出现各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等情况,严重阻碍了美舍河河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加强美舍河的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十分必要,依靠法制巩固美舍河的治理成果,让海口人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二、起草过程
本次立法项目时间紧,任务重。3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方中里召开专项立法会议,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同时确定由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李宏文律师团队负责起草本《规定》。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的效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立法过程,并对《规定》草案提出了指导意见。按照市人大要求,《规定》起草工作小组在市人大方中里副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实地查看、交流座谈等形式,对美舍河及宁波、无锡两市的河道治理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规定》涉及的美舍河保护管理及立法技术等问题,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会,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政府法制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听取桑德公司等参建单位的建议并反复修改。6月2日,吴大海副秘书长召开《规定(草案)》审议专题会议,会议原则通过《规定(草案)》。6月14日,《规定(草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内容设置
《规定》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各部门保护管理职责、社会资本方的义务、主要污染源控制、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关于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
关于第二条设定的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专家持有不同意见。对于纵向范围没有异议,但对于两岸的保护管理范围,部分专家提出应设定了两岸蓝线范围,其中多数人建议采用两岸绿线范围。《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并采纳了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明确美舍河的保护管理范围为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河段及两岸绿线内的区域。
(三)关于河长制
《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河长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均已明确规定应实行河长制,且对各级河长的职责做了明确界定。考虑到河长将在美舍河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定》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和管理实行河长制。
(四)关于美舍河保护管理中的人文关怀
为了巩固 “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美舍河综合治理目标,《规定》设置了第九、十条,体现了美舍河保护管理中的人文情怀。这一成果,明确了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及历史风貌,美舍河的整治应当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河滨生态湿地和特色园林景观等方式,恢复美舍河自然生态系统。
(五)关于美舍河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美舍河外源污染主要包括农业面源污染、地表径流污染、雨污合流污染、排污口污染等。针对上述污染源,《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条规定了相关污染的治理要求和部门管理职责,同时也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建设屠宰厂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建设屠宰厂(场)的法律责任,但考虑美舍河上游建设屠宰厂(场)将对下游造成严重污染,《规定》借鉴了《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条例》的做法,规定了禁止建设屠宰厂(场)的内容,并新设了关于建设屠宰厂(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设置公众共同参与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规定
本次立法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对于破坏美舍河的行为必须严管重罚;二是积极引导民众共同参与到美舍河保护管理中,重视提高民众的意识,包括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美舍河的保护管理;设定违法行为举报机制;设定美舍河保护管理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含量符合国家有关控制标准及规定的含磷洗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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