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看完病后拿处方买药,是几乎每个人都熟知的流程。可是72岁的四川自贡市民彭大爷到该市第四人民医院看病后,因不愿在医院药房拿药,遭遇医生拒绝出具处方。在向自贡市卫计委和自贡市自流井区消协反映投诉仍没能得到处方后,彭大爷向法院起诉了医院索要处方。最近,自流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贡四医院向彭大爷出具诊疗处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10元整(7月5日《华西都市报》)。
医生拒绝为彭大爷出具处方的理由是由于医院实行了电子化管理,处方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流转,不需要为病人单独出具纸质处方。实际上,于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这是为提高处方透明度、维护患者知情权的好规定。医院若以实行电子化管理为由,拒绝为患者出具纸质处方,无疑侵犯了患者对处方的知情权。
当事医院还声称,不向患者出具处方,是为了避免患者自行购药时,出现药品质量差、药品剂量不符等用药隐患,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事实上,患者拿着医生处方自行购药,相当于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照单抓药,又有多大的用药安全隐患?说白了,医院的醉翁之意在于防止自己的处方外流,处方外流对于以药养医的医院来说,损失可能是相当大的。当患者得不到一纸处方,只能在医院购药,他们的选择权继知情权之后又被剥夺了。
此案虽是个案,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却相当普遍。这些年,绞尽脑汁地防范处方外流的医院何其多哉?除拒绝出具处方,不少医生用代码代替药名,隐藏药名和单价;或将药名写得龙飞凤舞,使药店看不懂而无法卖药;或假借提高服务效率,取消划价直接交费,或让导医员直接引导患者去交钱购药………医院的如此做派,是在极力维护自己的药品加成利益——假如医院的药价与药店基本一致,患者还用得着“医院看病,药店买药”地来回折腾么?
患者处方不是医院的私有财产,患者到医院看病也是消费行为,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难能可贵的是,终于有彭大爷这样的消费者,勇于向医院不开具处方的霸道行为较真,终于有法院判令医院必须向患者出具处方。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其实并不缺乏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就明文规定,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处方外流。多年来这条规定却没有执行到位。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之下,主管部门或许本就没有以此处罚医院的底气。
眼下我国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何医疗机构的利益都比不过百姓利益,把在何处配药的选择权交给患者,倒逼医院不在卖药上做创收文章,也是医改的紧迫使命和应有之义。所以,国务院办公厅去年4月26日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期待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真正有所作为,让此条规定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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