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20余供销社老职工错过参保时机
到了退休年龄领不到养老金
社保局:可向单位索赔 供销社:无力承担只能等待相关政策出台
“眼看别的老人都开始按月领退休工资了,我们的养老问题却迟迟没有着落……”日前,屯昌供销社下属合作商店的多名老职工拨打南国都市报屯昌(琼中)记者站热线18889921116反映,因单位历史原因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他们如今想要办理退休却因“超龄”而未果。对此,屯昌县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屯昌县供销社则表示暂时“无力承担”,需等待相应政策出台才能解决。
64岁的王养法是屯昌县南坤镇人,1979年进入屯昌县供销社南坤镇合作商店工作,1980年转为正式工人。“1989年合作商店解散后,我们一大伙人便开始各谋生路。”王养法向记者出示了当年入职的职工花名册、入职通知单。他说,由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自1992年开始实施,所以他们在工作期间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2011年,眼看身边的其他老职工陆续开始领养老金,他也开始考虑退休的事,却由于“未到退休年龄”而作罢。
2015年,屯昌供销社下属合作商店改制宣告破产后,王养法再次开始为养老金的问题奔走,却发现自己因“超龄”失去了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格。据了解,与王养法同样遭遇的还有20余人,来自南坤镇、南吕镇、新兴镇、乌坡镇、枫木镇等乡镇的供销社下属合作商店及公社。
记者了解到,海南于2011年、2013年实施过两次超龄人员参保政策,超龄人员通过补缴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此政策只执行至2013年年底止。“我们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政策,也没人通知过我们。”得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如今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王养法等人懊恼不已。
“他们现在只能向单位索赔了。”屯昌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莫壮平告诉记者,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计算至75岁。
“要是单位有钱的话,早就替他们交社保了。”屯昌县供销社主任吴才锦坦言,王养法等人的确属于供销社职工,但改制后的基层供销社目前基本没有收入,根本无力承担这些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现在供销系统正在深化综合改革,我们只能等相应的政策出台后,再来解决这群老职工的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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