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忙”、“最著名”的“医药专家”刘洪滨最近被广大网友刨了个底朝天。像这样在电视上冠冕堂皇地以所谓权威专家身份卖假药的还大有人在,他们的行为究竟是民事虚假宣传还是诈骗犯罪?近期,广州法院对一宗销售型电信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判,团伙中17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最高获刑12年半。案中,他们冒充一些机构的会长、院长、专家等权威身份卖假药,共骗得近千人849万元。落网后,他们不少人表示自己不是犯罪,只是民事欺诈、“虚假宣传”。
民事违法领域的“虚假宣传”与刑事销售型诈骗的界限在哪里?
电话推销步步忽悠
广州更美商贸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更美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成立后,先后聘用被告人林剑伟、王明担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瞿祥春担任负责人事、行政、采购和监听等后勤部门的主管。
更美公司虽不大,但“五脏俱全”,设有财务部主管、话务部主管、回访部主管、财务出纳、话务部组长、回访部组长、公司审计等职位。为了避免业务员做私单,公司还设置了监听组,设组长、组员等职位。
对于更美公司而言,业务量是至关重要的。为此,该公司有30多人担任回访人员,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投放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待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后,通过话务部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之联系,向其推销声称具有丰胸、增高、壮阳等功效的产品并进行一次销售,在获取被害人身体状况等详细信息后又通过回访部人员进行二次销售,引诱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方面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一步步购买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产品。
相互配合冒充专家
在更美公司的运作中,话务部、回访部人员经培训后,针对不同产品和客户状况制定“话术”模式,使用假名与被害人联系,并和其他同事互相配合,不断冒充和升级各种身份,包括助理、科长、效果监督科人员以及“广州中医药研究院”、“广州南方第三附属医院药剂总监”、“香港药剂总监”、“广州第一附属医院男性科(研究院)”、“华南总区健康协会”等机构及相应的总监、主任、会长、院长、专家等权威身份,频繁使用“药物”、“加大用药量”、“病变”、“血常规匹配、药物匹配”等医药用词与被害人沟通交流,并针对被害人的身体状态进行虚假诊疗,诱骗被害人购买本不需要的高价产品。
其间,这些销售人员还要求被害人拍摄身体部位的照片发回公司,谎称经有关外国权威专家检测发现病变以及帮助被害人向公司申请减免产品费用、被海关扣押需要支付费用等方式,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不断购买更多高价产品。
2015年6月18日,接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到更美公司抓获被告人瞿祥春等14人,其间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被告人林剑伟等3人投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服务器2台、电脑主机17台及涉案产品一批。
“专家”竟辩称无罪
调查发现,更美公司并不具备经营药品的资质,其所销售的产品均不属于药品。此外,在已缴获的产品中,“胖大夫荷香茶”、“楚霖记陈老师荷芝茶”以及标明由“威海百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百合康牌维生素C片”等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据统计,该公司回访人员共骗取927名被害人货款共人民币849万余元。这些损失在案发后均无法追回。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作了无罪辩护。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更美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公司。另外,本案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只是少数,大多数销售的产品未经鉴定,不能全部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本案大多数销售的产品都是来源合法的保健品,并非全无功效的产品。再者,个别员工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只是民事欺诈,而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领刑12年半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明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及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依法判处王明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5万元不等,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49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宣判后,王明等9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指出,销售型电信诈骗在外观上与虚假宣传、产品质量责任等普通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相似性,容易被混淆。在销售型电信诈骗的“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明知其产品根本不具有买受人需要的使用价值,为了卖出产品而虚构权威身份,夸大产品效果,夸大被害人实际情况,自始至终没有履约的意愿,也没有打算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人为了达到目的,虚构有关交易的关键、基本的事实,已经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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