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3日消息(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 见习记者潘睿)回家途中发现一辆电动车未上锁,邱某遂戴上安全帽遮掩面部推走该辆电动车。13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7月31日3时许,邱某返回租住的位于坡博村某居民楼时,发现陈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停放在一楼电梯口处,该辆电动车未上锁且无人看管。于是邱某从自己的电动车内取出一顶安全帽戴在头上掩饰面部后将该辆蓝色雅迪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9元)盗走。当日16时20分许,邱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指认被盗电动车的藏匿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邱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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