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3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见习记者潘睿)海南东方市一家农药店刚开业却遭打砸,5名男子随意损毁店内财物,恐吓、驱赶客人并殴打店员和店主,致1人轻微伤,造成较大经济损失。1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明、苏某龙等5人1年4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获缓刑。
据悉,2016年10月10日上午,吴某明、苏某龙、吴某语、吴某兴、吴某忠5人到东方市某镇某村喝喜酒,14时许,苏某龙驾驶小轿车载吴某明等人返程,车行至半路恰逢一家农药店正在进行开张营业活动,阻挡了去路,5人下车到店内叫人让路却无人理会,吴某明等人一气之下恐吓、驱赶购买农药的客人,殴打店员,并将该店内货架上的农药品推倒在地上,导致部分农药液体流出侵染化肥,还声称要让农药店“关门”。店主冼某打电话报警却被吴某明等人拳打脚踢,持木棍、砖头追打,致其右耳、头部、背部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冼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农药店被损毁的农药和化肥价格合计14213元。
2016年11月29日,吴某明等5人与农药店主冼某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由5人赔偿农药店经济损失16888元,赔偿冼某经济损失33880元。12月3日,农药店主冼某对吴某明等5人的行为予以谅解。12月9日,吴某兴、吴某语、吴某忠到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明等5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5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5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明、吴某兴有犯罪前科,可以增加其刑罚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苏某龙不满判决,上诉后,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苏某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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