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从文昌市纪委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发扬敢为人先、敢闯敢试、敢于突破的特区精神,日前,文昌市出台《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提出,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该办法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文昌转型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强化正向激励,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容错: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打着改革创新和为人民服务等旗号谋取私利的;其他不得进行容错的。
办法规定,经问责机关或部门调查核实,符合容错情形,予以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办法指出,实施容错纠错,要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地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相关评论:“容错免责”为改革撑腰更需用好用对
近年来,对“容错免责”机制的探索已不是新鲜事。比如,早在2016年8月,湖南省委深改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鼓励、规范改革试点和探索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制度层面鼓励、规范该省改革试点和探索工作,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在山东济南市等地,同样在开展此类的探索和尝试。
这样的“容错免责”机制的探索,给了改革创新者足够的动力和信心。失误可以免责,体现出制度的关怀包容,向干事创业者传递了鲜明的鼓励支持信号。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强调,“干部干部,干是当头的,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其中积极性又是首要的,要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
这无疑说中了不少干部的心思,也点中了改革探索的核心。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既然是改革探索,就是从未接触过的领域,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任谁都难免犯错,党员干部也不例外。为了保护党员干部敢闯敢试敢干事的积极性,就理所当然要在制度上明确“容错免责”机制,明确哪些错允许犯,哪些错不允许犯,犯了这些错,该究何责,等等。
值得肯定的是,在建设“美好新海南”的路上,文昌市跑在了前面,拿出了“容错免责”机制,为改革创新的党员干部提供了撑腰力量。9种情形,涵盖面广,容错力度大,给了党员干部在创新改革的路上足够的信心和动力。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容错免责”不代表可以无视法律法规,可以任性犯错,更需要改革创新者在改革探索中避免犯错。
诚然,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重复错误,更不能明知是错误依然去犯。因此,更需要各级党员干部在改革探索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尊重民主科学,让改革探索犯错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更加重要的是,这种“容错免责”必须用好用对地方,避免走形变样,而这,除了党员干部提高改革探索能力和责任意识,更需要强化群众的监督力量。(肖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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