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云南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和荣松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六被告当庭表示悔过,并道歉。
2016年11月11日3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张某、孙某三人至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宁蒗松果儿烧烤屋”包间内吃烧烤,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随后也到该烧烤屋大厅吃烧烤。在双方各自喝酒过程中,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挑衅并对三名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之后六名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孙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另外,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和荣松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吃烧烤时持刀将李某砍伤后逃离现场,于2016年8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仔细听取了被害人陈述,全面勘验了案发现场,认真组织了伤情鉴定,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全面收集了相关证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害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和解,被害人董某某申请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和荣松、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肆意挑衅并殴打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和荣松曾于2016年7月23日在楚雄州南华县持刀将李某砍伤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当庭表示悔过,并再次道歉。
被害人董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刑事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被告人家属、市民代表、媒体记者等共八十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案件将择期公开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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