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启动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据了解,备案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ICP证在陕西省申领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需按照要求填写《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报送陕西省网信办审核。已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在2017年8月15日前提交备案材料。对拒不办理备案、拖延备案、不按时更新备案信息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将予以关停处置。有关备案结果,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在备案材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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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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