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激励干部工作中敢闯敢试
按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美好新海南”大研讨大行动活动的部署要求,文昌市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日前率先在省内出台了《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指出以下9种可容错: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文昌市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文昌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文昌转型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强化正向激励,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纠正目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文昌“双创、双修”、脱贫攻坚、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文昌日前出台了《文昌市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对全市干部的24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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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容错是一种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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