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在通州区潮白河游泳捕鱼时,明知深水区水深可能存在危险,仍然将在浅水处戏水的一名陌生男子带至深水区,结果造成对方溺水身亡。事后,谭某虽有救助行为,但仍然要对溺亡事件承担刑事责任。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两年。
无视警示标志 下河捕鱼戏水
2016年8月21日是个周末,谭某和两个同事应邀到住在通州的同事李某家吃饭。天气虽已立秋,但热度不减。午饭后,四个人来到附近的潮白河戏水捞鱼,想晚上吃烤鱼。
潮白河每年夏天水流湍急,因溺水事件时有发生,水务管理部门在潮白河两岸立了数百块“河道禁止游泳钓鱼”或“河道水深,游泳钓鱼危险”的警示标志,大约每隔100米就立着一块。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人到河里捕鱼戏水。
住在附近的李某知道有船在河里挖沙,他叮嘱同事不要去西边深水区,水里有沙坑比较危险,就在浅水区玩水。他自己则划着轮胎去了河水深处捕鱼。谭某过去曾在河里游过几次,自信地下河游泳。另两个同事都不识水性,一个坐在河道坡上玩手机,另一个在岸边蹚水。
大约过了十五分钟,河边走来五六个陌生的年轻人,有男有女,30岁的张某就在其中。张某之前在上海打工,事发三天前才和朋友一起来到北京,准备在通州区找活儿干。几个人都不会游泳,他们就站在浅水区里互相泼水玩耍,河水刚好没过小腿。
才搭上话不久 他就拉人下水
谭某在游泳时,一个同事去附近买了几瓶冰镇啤酒,招呼谭某上岸喝酒。谭某从深水区游回岸边,将河里一个渔网拽上岸。张某这伙人看到渔网里有小鱼,就凑过去看。谭某顺势和他们搭上话,说河中央有人在抓大鱼,一会儿抓到可以送给他们。他还说,河中央水很深,要玩就在浅处玩。谭某上岸后开了一瓶啤酒,喝了几口略微休息了会儿,又将渔网拉回河里,继续游泳。
“哎哟,我的表掉水里了!”听到张某这样说,几个朋友都帮他在水里摸索。摸了一会儿没有找到,张某先上岸了,其他人继续在找。不远处的谭某看到这边有动静就游了过来,问张某在找什么。张某说他的怀表丢了,两人就简单聊了几句。
没过一会儿,谭某招呼张某和他的朋友跟他一起游泳。几个人都说不会游,不想去,可谭某还是一个劲儿地劝说:“我会游,我教你们。”或许是看着张某老实好说话,见没人回应,谭某将手搭上了他的肩膀。“走,我带你去那边游泳去。”张某摇了摇头说不去。“没事,有我呢。”谭某一手拉着张某的胳膊,一手搂着他的脖子,一起往深水区走。
两人互相抓着 都想浮出水面
谭某拉着张某往水里走,因张某表面上没有明显挣脱谭某的动作或大声反对,张某的朋友都没有在意。两人在水里走了十多步,这时水便漫到脖子处。觉得水太深了,他们又转身往回走。
刚往回走一两步,或许是踩到水下的沙坑,也可能脚底打滑了,张某头部一下沉了下去。下沉中,他用手死死抓着谭某的脖子,把对方也带了下去。两人在水里挣扎着,互相都在抓着对方想浮出水面。谭某露出头呼吸了两口,把张某拉上来一下。张某刚露出水面,因手抓着谭某的脖子,又将其拽下水。
岸上的朋友起初以为两人在闹着玩,后看到张某再也没有浮出水面,这才意识到他溺水了。谭某向在河水深处捞鱼的李某使劲挥手求救,岸上张某的朋友也在大喊救命。
李某听到呼救声后划着轮胎向谭某身边游去,由于距离比较远,六七分钟才靠近。谭某身边的河水一直在冒泡,谭某大喊道:“人就是从这里掉下去了!”李某让谭某帮着扶住轮胎,随后扎了三四个猛子到了水下。感觉往下扎了三米多深也没摸到底,人也没摸到。因体力不支且河水又凉,李某的腿开始麻木。担心自己出事,他停止了搜救,和谭某一起往岸边游。
谭某上岸后还在喊救人,但岸上只有谭某的两个同事和张某的朋友,他们都不会游泳。上岸后,谭某一直坐着喘气。周围渐渐聚拢了很多群众,得知是谭某拉人下水游泳出的事,大家围着他议论纷纷。
出事后想救人 他却自身难保
李某上岸后也被人围起来不让离开,谭某趁机跑了。岸上有人打了110、120和119。之后,警察、消防员和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并组织搜寻,搜寻了一个多小时才将张某的尸体打捞上岸。当晚9点,谭某在家中接到警察的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谭某到案后供述说,张某在岸边问过他水深情况,他回答里面水深,走到胸口位置就回来并让对方跟着他走。后他用手抓着张某胳膊,走到水深至胸口处时,对方突然拽了他胳膊一下,就躺水里了。张某在水里还在拽他,他用手拖对方身体,但没拖动,“他在水里挣扎,我当时没力气了,就没管他。”
谭某害怕自己溺水,赶紧往回游了两三米远。从水里站起来后,他立即喊同事李某救人。由于水太深,没有找到人。想到张某溺水身亡肯定和自己脱不了干系,谭某心里很害怕,就跑到李某家附近的墙边上坐着。
下午4点,谭某远远看到河边围着警察和群众,吓得赶紧往暂住地走。由于心情复杂沉重,并不太远的回家路程走了好几个小时。到家后,谭某想想还是应该面对现实,就去了派出所。
谭某自称,他下水之前不知道张某不会游泳。到水里后,因张某总是拽着其胳膊,才知道他不会游泳。“我知道河里肯定有坑,但具体位置不清楚。我也是在脚能踩着水底的地方游泳,深了的地方也不敢去。”谭某说,他没想到会发生意外,出事后也救过张某,但因自己水性不好,没救成。
过失致人死亡 一审获刑两年
今年3月31日,此前被取保候审的谭某被检方批准逮捕。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8月21日15时30分许,谭某在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潮白河岸边,在明知河道水深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将在浅水处戏水的张某带至深水处,造成张某溺水。后谭某虽有救助行为,但张某仍溺水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谭某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结果发生而将他人带入深水区,导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谭某否认其强行带张某至深水区并称有救助行为,而张某的朋友没有阻拦张某进入深水区,也没有救助。其不应当对张某的死亡负责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的父亲则认为谭某拒不认罪和赔偿,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因其过失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为谭某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最终,谭某一审获刑两年。
■法官说法
有过救助行为 符合过失特征
判决书详尽解释了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法官表示,首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谭某有劝说并用手扶张某到深水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张某有坚决拒绝的言语和明显激烈的反抗行为,不能说谭某强行拉拽张某至深水区,但足以认定系其将张某带入深水区。或者说,没有谭某的劝说、手扶行为,张某就不会自行到深水区。
其次,谭某将张某带入深水区的行为,导致了张某溺水死亡的后果,该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谭某在张某出现溺水现象后有一定救助行为,但这并不能否定上述因果关系。
再次,谭某确有一定救助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不愿意出现张某死亡的后果,从而能够否定其构成间接故意型(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但在案证据能够反映出,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带张某到深水区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过于自信,认为不会出事,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符合过失的特征。因此,其救助行为只是否定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但不能否定被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关于张某朋友的责任问题。张某作为成年人,在被谭某劝说、手扶进入深水区时并无坚决拒绝、激烈反抗的言行。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朋友基于对谭某的信赖,并没有一定要阻拦张某的义务。在张某出现溺水现象后,由于他的朋友没有带他进入深水区,故在法律上并没有必须进行救助的义务,而且由于不会游泳,事实上也不具有救助的能力。
因此,张某的朋友并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责。而法院之所以认定谭某要承担此罪责,正是因为是其将张某带入了深水区的行为,导致了张某溺水死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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