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海南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为取得某度假村项目的填海工程开工手续,经过中间人魏某志引荐,认识了能够帮其办理相关手续的潘某某。
三人约定,赵某某先出资500万元,委托潘某某办理手续,取得正式文件后将尾款300万元一次性付完,如三个月内不能完成审批事项,潘某某愿将收到的500万元返还给赵某某,返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魏某志以其拥有的所谓海口龙华区国贸路北京大厦第十六层一处房产作为赵某某的500万元的担保,负责赵、潘两人之间的钱款转账。
4月11日当天,赵某某将500万元转到魏某志账户中,次日,魏某志给潘某某支付250万元,2013年4月15日,魏某志转给潘某某100万元,余款150万元供自己使用。
然而三个月后,因约定期满,潘某某仍未能办成手续,赵某某要求魏某志和潘某某退还款项。2013年8月19日潘某某向赵某某出具催促履约函,强调赵某某未足额支付500万元代理费用,属违约。
2013年9月7日,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潘某某、魏某志诈骗其500万元。2014年5月1日13时许,公安民警将魏某志抓获。潘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退还赵某某350万元。另查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北京大厦某房属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所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其无权处置北京大厦某房产的事实,书面承诺以该房产作为500万元代理费用的担保,骗取被害人钱财150万元用于挥霍,致使被害人钱财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魏某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魏某志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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