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 /
“梁礼祝”是“梁祝”? 找不到法律依据
目前,梁兰手中持有的结婚证,双方姓名为“桂承森”和“梁祝”。梁兰表示,上面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弄错,可能是当时的工作人员弄错。梁兰手中还有与桂承森生小孩时办理的生育证,生育证与结婚证对比,照片一致,但生育证上女方名字却是“梁礼祝”。目前,要通过证据来证明“梁兰”是“梁礼祝”容易,但是,要证明“梁礼祝”就是“梁祝”,却并无有力证据。
结婚证上出错,梁兰认为宣汉县民政局和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有责任。
2014年3月20日,梁兰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梁兰出具了通川区魏兴镇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梁兰”就是“梁礼祝”,但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梁礼祝”就是“梁祝”。最终,梁兰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梁兰母亲表示,自己曾经和梁兰一起到庙安乡人民政府找为梁兰办“结婚证”的办事员张志科,但对方早已去世。在庙安乡人民政府翻阅“结婚”档案,也已经不复存在。谁能证明“梁礼祝”就是“梁祝”,想来想去,只有桂承森一家人可以证明。但如今,桂家人已经更换了电话号码,无法找到联系方式。成都商报记者尝试联系桂承森,也无果。
死结 /
6年诉讼路 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
一张“结婚证”,让梁兰的生活发生了变化,6年时间,上诉、联系法院、等待结果,一次次上诉,一次次驳回,成了梁兰的家常便饭。
梁兰父母介绍,2011年,桂承森再婚时,梁兰和父母一起到现场阻止他们结婚,当时还被地方媒体报道过。梁兰父母认为,桂承森能再婚,按照常理,梁兰也应该可以再婚。
2015年,通过熟人介绍,梁兰和达州城区的王某认识,两人互有好感,约一年后,两人决定领结婚证一起生活,随后到达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梁兰因出示不了离婚证无法登记结婚,王某顿时感觉被骗。“领不到结婚证,两人关系逐渐冷淡,也未联系”梁兰说。
梁父梁母认为,梁兰才44岁,理应可以再找人结婚,托付终身,但以目前的情况看,身份问题已经走入了“死胡同”。成都商报记者张杨
1次出错
托人办结婚证 姓名出错
22年前,女子梁兰托人代办结婚证,不曾想对方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写错。
1次受伤
“婚姻不受保护” 丈夫再婚
2011年9月8日,梁兰丈夫桂承森因离婚纠纷起诉梁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桂承森的起诉。桂承森据此与另一名女子结婚。
9次官司
第一次
2011年,梁兰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定书,并确认婚姻受到法律保护。通川区人民法院“恢复本案诉讼”。但最后维持原裁定。
第二次
2012年,再次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通川区人民法院2411号民事裁定等。2013年,中院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件,只能认定梁兰和梁礼祝系同一人,但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结婚人梁祝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信息不符。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次
2013年,梁兰将宣汉县民政局和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告上宣汉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桂承森、吴小容的结婚证。2014年法院裁定,不能确认梁兰与“梁祝”系同一人,驳回起诉。
第四次
2014年,梁兰不服上诉到宣汉县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均未认定梁兰与“梁祝”系同一人,即梁兰不能证实桂承森前一结婚登记对象“梁祝”系本人,驳回上诉。
第五次
2014年,梁兰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2016年,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梁兰撤回再审申请”。
第六次
2015年,梁兰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桂承森重婚。法院认为,只能证明梁祝与桂承森系夫妻关系,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结婚人梁祝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最后,法院不受理。
第七次
2015年,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状告桂承森重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八次
2015年,向宣汉县人民法院再次状告宣汉县民政局和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被告更正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95)字第2354号结婚证的效力。法院认为,起诉人梁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最终驳回起诉。
第九次
2017年,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宣汉县民政局和庙安乡人民政府。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17年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宣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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