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纪委制定印发《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我省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实施办法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体例结构,共9章,在工作规则57条具体条文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为95条。实施办法分为3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二部分由第三章到第七章组成,第三部分由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第九章附则组成。
据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原有工作规则条文基础上,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如根据海南实行省直管市县的特殊情况,将工作规则关于“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为“县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结合我省实行省级派驻机构人财物统管模式以及省纪委派驻机构执纪审查力量的实际状况,将派驻机构执纪审查工作纳入省纪委工作总盘子等等。实施办法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围绕监督执纪工作廉政风险点,通过细化内容、明确责任、明晰程序规避风险。突出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从内外部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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