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增设多条人性化条例,如新建小区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步验收交付;80岁以上老人可领取高龄津贴; 给予独生子女照顾住院老人的假期等。
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 优先保障用地
《修正案(草案)》提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龄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老医疗康复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新建小区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同步验收交付
《修正案(草案)》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调剂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城乡社区把闲置的公共服务资源改造成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开展加装电梯等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鼓励单位为老年人购买保险
《修正案(草案)》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
政府对困难老人的保障力度加大。《修正案(草案)》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其基本丧葬服务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在社会救助等方面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80岁以上老人可领取高龄津贴
保障法修订后,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按月发给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给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助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为本地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商业、金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公共文艺演出场所应当为老年文艺团体提供优惠的演出场地。
独生子女照顾老人给予不超过十天的护理假
《修正案(草案)》提出很多人性化规定。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的老年人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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