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从2017年起由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和海南医学院等3所高校自主组织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省内其他高校自主组织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相应的职称确认、职称认定和证书核发权限随职称评审权同步下放。
高校自主组织的教师和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条件,结合本校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后执行。未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各高校不得跨范围评审。
通知要求,各高校开展副高职称以上评审时,应在评审前7日将评审工作安排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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