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化运作的电信诈骗团伙,推销价值为1980元情侣对表,并称另送300元话费,只需支付299元。短短3个月内,该团伙组织拨打电话12.3万人次,致使全国各地493名被害人受骗,被骗金额达14.7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大涉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和八年,各处罚金60000元;对姚某等1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三年至一年,各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2月份起,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朱某先后租用宜丰县城两个小区的房子,以合伙出资开设虚假公司为名,分别招聘被告人姚某、李某、潘某为公司主管、文员负责日常工作管理、核单工作。另招聘被告人周某、刘某等10人为话务员。
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利用非法渠道购买海量汽车客户个人信息,由话务员按照事先编写的诈骗教程资料,通过北京融合天地通讯公司的网络电话平台,假冒品牌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向客户推销市场价为1980元的“OUMIYA”牌情侣对表(经鉴定,该对表价值人民币55元)及300元手机充值卡(实为虚假),由快递发货并要求客户支付299元成本费,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
至2016年5月5日被查获止,被告人胡某组织拨打电话123072人次,成功诈骗493人,诈骗金额147407元;被告人张某组织拨打电话62334人次,成功诈骗232人,诈骗金额69368元;被告人朱某组织拨打电话60738人次,成功诈骗261人,诈骗金额780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组织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李某、潘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等10人诈骗数额较大。
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李某、潘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等10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触犯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张某、朱某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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