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7月26日新华网)
之前,很多人都认为“人死账消”,如果自然人去世后,法律便不会追究其生前的行为,一些违法所得也可以留存下来。其实,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在某些领域,犯罪分子逃匿、自杀、病故等情形已经不再是规避责任的借口。任润厚“受审”事件应该是最具有典型意义,并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形成反腐威慑,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按照刑事诉讼法,犯罪分子、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该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也就是说,即便查明某人犯罪事实清楚,但只要其身故,就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正在进行的案件也将终止。该做法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也可避免对无辜的犯罪分子家属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但现实中,对一些贪污贿赂和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仅仅以“人死事了”为由而不触动其经济利益,可能难以有效地惩戒犯罪,也无助于反腐倡廉、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的实现。为此,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特定案件犯罪分子逃匿、死亡后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按照该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但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可以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这些规定,像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犯罪,哪怕犯罪分子逃匿无踪、病故乃至自杀,也不妨碍侦查机关继续查明其犯罪事实。如果查明其有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就应依法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要知道,一些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动辄上千万元,如果其死亡后便可不被追究责任,这些违法所得就会留给亲属,这无疑是对贪污贿赂的变相放纵。而一些恐怖活动的违法所得正是其继续犯罪的经济支撑,如果仅仅因为犯罪分子逃匿或死亡而终结程序,就无法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
应该说,很多犯罪活动都离不开经济利益,这既是一些犯罪分子的追求目标,也是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动力。如果不能有效切断犯罪活动与经济利益间的纽带,就很难形成足够的威慑,也不能让公众感受到国家反腐倡廉、从严肃贪、打击犯罪的坚决态度。从这方面来讲,对于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等犯罪,就必须毫无保留地追缴其违法所得,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让正义得到充分实现。
另外,不妨将黑社会性质类犯罪,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也纳入该范畴,让这些犯罪分子得不到任何经济上的实惠。当然应强调,该程序只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没收和追缴,并不代表对已经死亡的犯罪分子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依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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