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成发生口角斗殴,他驾车疯狂追逐碰撞对方
对方车辆被撞翻失控,导致2名无辜路人身亡
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乡村道路上演“生死时速”
文昌男子毁人毁己
事发时,白色本田CRV被撞失控,撞死两无辜路人。
2015年10月29日下午5点左右,文昌公安局文教派出所接到报警,在距文教墟100多米的一条乡村公路上,一个老人和一个青年被车撞死。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意外,是一辆黑色雅阁轿车追撞一辆白色本田CRV,导致本田CRV失控撞上两个无辜路人的惨剧。
制造这起惨剧的是文昌青年郑某某(男,现年28岁),他还参与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并在该案中起意将对方驾驶的小轿车损毁。
2016年9月,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以非法拘禁罪对陈某(男,现年23岁)、林某(男,现年27岁)、詹某某(男,现年23岁)提起公诉。
该案历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近日有了结果。郑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等3人因非法拘禁罪获刑。
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 通讯员陈疆红
追撞他人车辆致2名路人死亡
男子驾车返回现场被控制
2015年10月29日,文昌文教镇文教墟附近,突然传来“砰”地一声响。这声响是两辆车相撞发出来的,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和一个骑摩托车的青年在这两车相撞中丧生。
文教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一辆白色的本田CRV侧翻在路边农田里,自行车、摩托车损毁严重,老人和青年被撞身亡。经了解,这次事故是白色本田CRV被后面追赶的黑色轿车撞击之下失控,往路左侧撞去。白色本田CRV车主陈某明说,他听到车前部有撞东西的声音,但不知道撞到什么,爬出来后,发现老人和青年已被撞身亡。
没过多久,民警发现黑色轿车回到现场,忙将车子拦住,并将车上的两名男子控制住,这2人是郑某某和陈某。原来,在将陈某明驾驶的白色本田CRV撞进田里后,郑某某没有停车,而是回到村里将黑色轿车车主陈某接上返回到现场。
借钱不成发生口角斗殴 乡村路上狂飙追撞对手
郑某某为何要驾车追撞陈某明的车呢?原来是,郑某某向陈某明借钱不成,继而发生口角斗殴。
2015年10月29日12点左右,郑某某找到陈某明家找陈某明借钱。因陈某明不在家,郑某某留下电话号码离开。陈某明回到家听说此事后,便给郑某某打电话称不会借钱,郑某某威胁其说等着瞧。陈某明十分气愤,遂找林某、符某某等4人驾驶白色CRV去郑某某理论。当车行驶到郑某某家附近一茶店时,遇到郑某某,双方发生争吵。符某某持弹簧刀刺中郑某某一刀。郑某某被刺后逃跑,陈某明等4人遂驾车离开。
郑某某随后将陈某从无牌黑色雅阁轿车拉下来后驾车追赶。追至文教镇同源村委会与立新村委会三角路口处,郑某某驾车加速撞击陈某明的车,随后,两人在3.5米宽的农村水泥路上展开追逐。两车行至距文教墟100多米处的路段时,陈某明发现前方有人遂刹车减速,郑某某驾车再次撞击陈某明的白色CRV,导致白色CRV失控,撞到一名老人及青年,致使二人当场死亡。
事发前两天
他还涉嫌拘禁虐待他人
在这次追撞事件发生的前两天,郑某某还参与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并将一辆车损毁。
2015年10月27日18时许,郑某某、陈某、林某和詹某某在文城镇一家鸡饭店,由詹某某以归还欠款为由电话约出云某某。云某某曾给陈某介绍了一个租车的客户,但后因车子被砸产生赔偿问题,陈某与云某某有了矛盾。为找云某某要钱,陈某便让詹某某将人约了出来。
云某某驾驶租来的小轿车来到鸡饭店门口,詹某某、林某进入车内,将云某某控制住。随后,陈某、郑某某等4人将云某某捆绑后驾车至文教镇下田村一废弃的平房、潭牛镇碧桂园酒店等五处地方。郑某某使用捆绑、吊打、开水浇烫等方式侮辱、虐待云某某,直至次日8时许,詹某某驾车将受害人送回文昌市文城镇。当日下午,郑某某驾驶云某某开来的车,故意碰撞、刀砍该车致其毁损。
检察官说法
为报复追赶撞击他人车辆
危害公共安全
2016年9月,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以非法拘禁罪对陈某(男,现年23岁)、林某(男,现年27岁)、詹某某(男,现年23岁)提起公诉。省一中院一审判决:郑某某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不服,上诉到省高院。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认为追撞致2路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省检一分院进行了反驳。
省检一分院认为,郑某某为报复陈某明等人,在3.5米宽、行人众多的乡村公路上驾车追赶并撞击陈某明的车辆,造成陈某明车辆失控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严重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侵犯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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