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在员工招聘和录用中存在“歧视女性”的单位,所在地妇联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妇女政治、经济、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条例,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应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将企业遵守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难”问题,条例规定,村级组织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妇女享有同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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