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盘和林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建设银行7月26日对多名乐视员工信用卡额度被调至1元作出回应,根据乐视公司出现的经营情况变化及可能带来的影响,依据信用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部分相关客户启动了资信甄别和临时的额度调控措施。目前,对于经核实资信良好的客户,信用卡中心已恢复了授信额度,占此次临时调控客户的95%,另尚有5%的客户还在进一步甄别之中。
乐视“失火”,银行对风险控制的举措殃及到员工,还包括离职多年的前员工。人在职场,谁能保证不会遇到类似乐视的事件呢?在信用经济来临的时代,“信用”已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信用卡更是现代人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离开“信用”几乎可以说寸步难行,这种 “推人由己”的强烈代入感,使得建行这种霸气侧漏的做法迅即遭到指责。
笔者认为,由于乐视员工或有可能面临工资收入不确定性影响到还款,银行出于风险控制调整信用额度,从表面看是一种无可厚非的“商业行为”,但每个公民的信用额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分子,绝不只是授信机构(银行)与客户的简单商业行为,信用额度不应是银行的“商品”,被授信人也不只是银行的“客户”,更是一名“公众”。因此,银行调整信用额度的行为要有公共约束机制,须纳入法律等公共治理体系。
站在建行的角度,信用卡调整额度也并非没有依据,甚至感到“冤枉”。建行信用卡协议规定,甲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建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
换言之,乐视员工或有可能出现工资性收入降低甚至暂时性失业,建行单方面提前采取风控措施。建行这种“莫须有”理由有违契约精神,或涉嫌“霸王条款”。从信用管理的角度来看,个人的信用状况并不是单一取决于工资性收入,退一步来说,即便是暂时性失去收入来源,绝大多数人还有很多种还款来源渠道例如之前的积蓄、亲友之间的借贷等,以保持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据该次事件的当事人白云飞称,其名下有房(无贷款),且已从乐视离职4年,也就是说,事实证明离开乐视并不代表他们“信用不足”。
金融机构或商业授信机构考察一个人是否有信用价值,主要看其在个人征信机构(如央行或商业征信机构)的信用记录,特别是当事人的借款和还款记录是最被看重的,这代表着偿债的意愿和行为。其次才考虑包括个人收入(不仅只工资收入)和资产净值等在内的个人还款能力。因此,乐视经营出问题并不代表所有员工失去还款能力,有前员工的建行信用卡保持了9年良好信用记录也被调整至1元,有些匪夷所思。事实上,国内银行极少有因为企业经营状况来调整个人信用额度的做法。而建行在事件曝光后不到一天就恢复了95%的客户,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之前的做法伤及无辜了。
从信用经济学的角度看,最基本的信用关系是对称性互动,这里的对称性不仅包括条件的对称、机会均等,而且要有程序对等、阶段性对等、责任风险对等、履约对等、违约责任处罚等诸多对等,才能构成一个完美的信用对等体系。建行“一刀切”等做法违背了信用关系的对称性互动原则,这才是被诟病的最根本原因所在。
但当前更多是关注个体的失信行为(违约责任),而对授信机构如银行的失信行为关注不够,甚至将之错误地视为是一种借贷的客户关系。如果这些被调整至1元的信用卡并不是以乐视担保来增信的话,那么建行单方面违约行为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失信,其所谓的信用卡协议也难逃“霸王条款”嫌疑。监管部门应该弥补个体的弱势地位,对银行的失信及霸权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
当然,此次事件也折射出我国信用建设的短板,说明个人征信记录还很不完善,仅仅依靠央行的个人征信记录不足以弥补银行对风险识别的有效性,同时,银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存在“信息孤岛”,银行在大数据时代还只能高度依赖个人收入等指标来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不得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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