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高先生在一家超市买了总价3万元的164瓶“玛咖酒”后,以该酒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超市“假一赔十”,最终,法院一审判令超市退款并支付给高先生30多万元赔偿金。然而,超市方面却辩称,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应简单按照司法解释裁判,目前已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春城晚报》8月1日)
高先生买这些酒时,超市方痛痛快快就卖了,做成了好大一笔生意,然而当他们被高先生告上法庭时,又辩称对方是“职业打假人”,拒绝退赔,超市这种前后矛盾的表态根本无法自洽。一方面,这家超市出售假货,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消费者不能知假买假?这样的逻辑,实在无法令人认同。
在本案之中,超市方所售的“玛咖酒”根本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然也就谈不上符合对应的食品安全国标。超市方在进货时,本有验货之责,既然所售玛咖酒标签上关于生产许可证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包装上标签的强制性规定,超市为什么还上架出售?这样的商家,如今被判赔30万元,可以说完全是自作自受。
普通消费者受制于时间、精力,对一些法律规定和商品知识不了解,面对经营者与生产者,处在明显的信息劣势。精通相关法律与维权流程并以此为专业的“职业打假人”,正可弥补普通消费者不善维权的短处,倒逼商家守法规矩经营,使其不敢肆意知假售假。若对职业打假人区别对待,使“知假买假者”无法得到法定赔偿,恐怕正中某些无良商家的下怀。
像本案涉案超市这样,以对方是“职业打假人”为由,试图逃避自身食品安全责任,是十分荒谬的。对消费维权案件的审理,就该像五华区法院这样,就事论事,依法而行,决不能搞“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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