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内殴打户外取财,是抢劫还是入户抢劫?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新洲区检察院了解这起“两字之差”的抢劫案,被告人也因此从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最终“升格”为十一年零六个月。
案发过程
2015年7月25日,武汉新洲男子张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汽车将同乡郭某带至河堤上,对郭某进行恐吓并索要钱财,但遭到拒绝。张某在返回途中又将车刮伤了,于是他将责任归咎于郭某头上。
当晚9点,恼羞成怒的张某闯入郭某家中,再次向其索要钱财,见郭某还是不答应,就邀约人过来威胁恐吓,并要求郭某承担修车费用,郭某被迫口头答应给钱后,张某等人才离去。
两天后的下午2点,因未收到郭某的钱,张某带人再次闯入郭某家中,对正在卧室休息的郭某狂扇耳光,并强迫其写下一张两万元的欠条。见郭某家中确实没钱,张某便打起郭某身上金项链的主意。
下午4点,张某将郭某强行带至一寄售保管行,强迫郭某将自己佩戴的一条重33克的千足金项链抵押了人民币6000元,后将钱拿走。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物价部门认定,郭某被抢的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541元。
法院判定:抢劫罪
案发后,新洲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该院认为,张某入户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入户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7月14日,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但法院认为张某迫使郭某典当金项链并取得抵押金的地点不在郭某家中,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院提出抗诉:应为入户抢劫
收到判决书后,新洲区检察院认为,“入户抢劫”的特征即入户的目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并没有将“在户内取得财物”作为“入户抢劫”的必要条件。而从张某带人闯入郭某家中对其殴打、辱骂、威逼其写下2万元欠条,到将郭某挟持至寄售保管行,迫使郭某将自己佩戴的金项链抵押给寄售保管行,并将抵押所得的现金6000元非法占有,张某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新洲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定张某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而属于一般抢劫,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7月,新洲区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确定:入户抢劫罪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方抗诉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将原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记者杨蔚 通讯员吕继强
实习生王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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