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环资庭对一件涉千万元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这是海南一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工作以来,又一个能够且敢于当庭宣判的建设工程案件的典型事例,从某种程度上也助推了公开公正司法的进程。
原告海南某建筑公司于2013年9月与被告定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海南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定安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定安县塔岭新区三幢住宅独栋商业楼、会所工程及室内外公共配套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4406.51平方米,合同总价约6210万元。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短缺,导致项目工程停工。经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11月10日,开发商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2700万元。2016年12月7日,双方签订协议,同意后续工程由开发商自行组织施工。因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向一中院起诉,诉讼标的三千多万元,同时请求确认建筑公司对涉案项目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权。
合议庭通过庭前准备工作及庭审,充分了解了案情,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法律关系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争议点多,审理周期长,往往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误解和猜测。为提高审判效率,杜绝当事人所担心的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当庭宣判,依法判令定安某房地产公司向海南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18.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确认海南某建筑公司就定安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该公司拖欠工程款2318.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海南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注意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准确归纳了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争议焦点方面充分阐述各自的主张,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松了口气,合议庭的努力让当事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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