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检察院一分院获悉,日前,海南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曾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文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省检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受他人雇请,驾驶“桂北1618”铁壳船从广西北海码头出发,进入越南境内四屯海域附近装运冻牛肉。7月29日凌晨,苏某某、刘某二人驾驶装运了冻牛肉的船只从越南返航,7月31日晚,将上述冻品运至海南文昌五龙港卸货。被告人曾某某受他人雇请,在岸边接应并清点走私冻品。文昌市公安局冯坡边防派出所当场查获了“桂北1618”铁壳船及153.611吨冻牛肉等物品。经鉴定,该批冻品来自疫区,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庭审中,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指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时,公诉人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进行了当庭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清澜缉私分局的干警旁听庭审活动后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查处走私违规案件,加强和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致力于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守好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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