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潘胜燊是十八大后仍不收手的典型,他曾收受一人贿送的钱款就达1200万元。广东省高院近日对一宗单位行贿案作出二审裁判,案中,广东辰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清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间共贿送给潘胜燊人民币1200万元。最终,辰裕公司和汪清均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罚金40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
汪清是辰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法院查明,2013年12月,汪清与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环投公司”)总经理白某及项目开发部、企业发展部部长李某雄商定由白某、李某雄帮助辰裕公司承接广环投公司相关项目工程,辰裕公司则按比例支付好处费。之后,李某雄、白某又勾结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公司”)董事长、广环投公司董事长潘胜燊参与。
随后,李某雄、白某、潘胜燊帮助辰裕公司以挂靠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了广环投公司在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场地平整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花都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中心一期项目——填埋场达标整治工程项目、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第七区及配套工程项目、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工程项目。
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汪清分次贿送给李某雄、白某和潘胜燊现金共计人民币1920万元,其中送给潘胜燊1200万元、送给白某570万元、送给李某雄150万元。此外,辰裕公司、汪清还以资助李某雄亲戚治疗为名送给李某雄1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广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广日公司还是广环投公司的股东之一。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辰裕公司及被告人汪清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辰裕公司及汪清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汪清可从轻处罚,且辰裕公司及汪清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汪清个人亦乐善好施且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辰裕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汪清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辰裕公司及汪清均提出了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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