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0日消息(通讯员赵庆春 见习记者潘睿)10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两被告人刘一(化名)、王二(化名),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李文(化名)(案发时为未成年人,已判刑)因其女朋友与被害人戴强(化名)发生性关系而与李四(化名)、刘一合谋教训戴强,并叫来朋友尧杰(化名)(案发时为未成年人,已判刑)、王二帮忙。2016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李四、李文、尧杰与刘一、王二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南北水果市场某网吧找到戴强,将其拉出网吧进行殴打,又以戴强强奸了李文女朋友为由,向戴强索要“私了”钱财。戴强被迫编造理由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并与家人约定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润发超市停车场拿钱。戴强家人接到戴强电话感觉可疑便向公安机关报案。5时许,王二驾车带着李文、尧杰、刘一和戴强到国兴大润发超市停车场等待戴强家人。6时许,公安机关在国兴大润发超市停车场将李文、尧杰、刘一、王二四人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一、王二犯敲诈勒索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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