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评论员/闫肖锋
养老、医疗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而这些基金被贪污、挪用的案件却屡有发生。是时候建章立制,严刑峻法了。
近日,最高检作出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保金将从重处罚,批复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资料图:住在敬老院的老人。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之前,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属于“较重情节”,将从重处罚。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实践中并未明确。近年来,社保基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屡打不绝。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中提到,全国31个省区市中只有8个当年结余为正数,其他省区市都出现亏空。与此同时,有媒体称2015年有800亿养老金被挪作他用,资金去向不明。800亿数额未必准确,但养老金挪用却是年年攀升。一些地方对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监督不力,有些单位甚至将社保基金当作任意挪用的小金库。从发生贪污、挪用的情况看,监守自盗,监督不力是主要因素。
养老、医疗基金是社会保障之基石,也是社会安定的保障。中央和地方社保基金运营和监管机构肩负着为老百姓看好养老钱的重要使命,必须守住安全底线,让全国人民放心。健全法令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只是其一,在人口迅速老龄化的倒逼下,如何让其保值增值才是更为紧迫的命题。这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社保金的监管部门、运营部门的狠抓落实,以及全社会的共识、参与、监督。为此,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建章立制,严刑峻法,对肆意贪污、挪用社保养老基金者严惩不怠。针对此类案件频发,应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即建立较高规格的监管模式,形成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和人大三级监管层级,定期检查,防微杜渐。应明确杜绝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打消当事人法不责众的心理。《社会保险法》第八章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同时,社保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办公场所和支付经办机构运营费用。当前最高检作出批复“挪用、挤占社保基金将从重处罚”,可以说是进一步严刑峻法,但鉴于中国特殊情况,还要看落实效果。
第二,社保基金的状况接受社会监督,除了体制内的监督外,也需要建立社会广泛的监督体系。社保金的管理和监管实行各级人大、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三级模式,但这还不够,还要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也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社保基金还需要建立起更安全的投资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
2015年养老保险亏空3000亿元。由于人口老龄化,社保基金入不敷出;同时由于通货膨胀,基金贬值也在所难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显示,单纯的现收现付是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的。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加快,人口红利在减少,因此社保基金的增值与保值需要同样迫切。
社保基金增值除有效投资股市增持蓝筹股外,注入国有优质资产也是重要途径。划拨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未来改革的方向,让国资服务于民生,于情于理都是恰当的。全民所有制的国企和央企的收益应该由其所有人分享。在一些省份已经开始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到社保基金名下,毫无疑问,这能够大大充实社保基金。然而,也有人质疑这种“分享”国资的方式,尤其是在很多大型国企和央企已经上市的情况下,股权划拨会不会带来市场波动。其实,更可行的办法是将国资的红利划拨到社保基金,这样,既不影响国企经营,也可充实社保账户。
中国有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即便养老金账户出现亏空,也不至于举债来填窟窿,这是与西方福利国家的重要不同之处。
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保基金在制度缺失、法规不严、监督不力等方面问题还相当严重,在保值增值方面的有效措施也乏善可陈,为保住百姓的“救命钱”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运作需要改革和完善,基金管理的保值增值任重道远,而现实的要求又是紧迫而艰巨的。应该认识到,看好养老钱是社会安定的保障。为此,从长远看,养老制度并轨,让大家在一个锅里吃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才能将利益机制协调一处,达成全民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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