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2日消息(通讯员李盛兰 特约记者陈世清 见习记者周德晓)自2012年《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口首次将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法制范畴,实施了注册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一直以来,海口交警严格依法采取严管重罚措施,不断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但是目前,海口市超标电动车、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通违法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此,12日起海口交警将采取强力措施,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统一整治行动。
严禁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车处罚1000元。
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一旦被查处,执勤交警将一律扣留车辆,并责令其驾驶人参加违法再教育学习,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交纳罚款放行车辆。
严禁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者现场警告教育并限期上牌。
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海口交警长期在市区设立两个电动自行车上牌服务站,正常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只有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8月12日至8月20日,海口交警对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予以现场纠正、口头警告教育。并限定无牌电动自行车在8月14日至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手续。目前海口共设有两个电动自行车上牌服务站,且将根据办牌业务量适当增加,服务站具体为:
1、 海口市交警支队美兰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海甸岛人民大道六路白沙门公园正门左侧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美兰大队交通管理服务站。
咨询电话:0898-66270292。
2、 海口市交警支队秀英交通管理服务站
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保税区汽车小镇内。
咨询电话:0898-66501031。
8月21日起,凡是无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海口交警将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律扣车,并责令其驾驶人参加违法再教育学习,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交纳罚款放行车辆。
已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遵守“九不准”。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九不准”违法行为,即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不准逆向行驶、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准闯红灯、不准搭载人数超过1人、不准接打电话、不准超限载物、不准安装或手持遮阳伞、不准非法营运,严格按照《办法》依法查处。
消费者购买到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车,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电动自行车。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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