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交警部门举报交通违法宣传图片及举报页面,其奖励举报者“减分券”引发争议。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微信截图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
多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现行法规,交通警察被赋予收集违法证据的权力,市民拍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车主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处罚,本身为固定的执法程序,作为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更改。此外,发放“减分券”对于名下并没有驾照的举报者,显然不公平。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名负责人就此表示,“减分券”面向主体是普通市民,营运车、大型客车、货运车等车型不得使用,且只适用于6分及以下的轻微交通违章行为,其初衷则是形成“全民联动”的交通违法举报氛围。
举报交通违法 微信传照片
8月10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召开“全民违法举报”网上新闻发布会,在原有通过“台州交警”微信公号举报的基础上,新增了视频举报、电话举报和现场受理举报三种手段。台州市公安局交警局一名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鼓励市民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在线举报。
昨日,新京报记者点击“台州交警”微信“全民违法举报”栏目,即可进入“违法举报”界面。举报者需填写举报车牌号码、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违法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配发现场照片。
台州一名交警告诉新京报记者,按照规定,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之时拍摄,并即时上传。违法证据图像至少需要两张,至多三张,要求是合法获取的原始资料,不能进行编辑或改动。此外,举报者在拍摄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能影响被拍摄者的正常交通活动。
“台州交警”微信称,举报者“不得假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敲诈举报人”,如影响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将追究法律责任。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除此之外,公安交管部门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记者从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获悉,8月3日上线举报功能至8月9日一周内,警方共收到市民举报379起,交警部门审核通过82起。
举报可获奖励金和“减分券”
与在线举报相随,台州交警推出了奖励手段: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举报者可按次获得奖励金和”减分券“。
根据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每起奖励10元和1分减分券;举报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逆向行驶、违反禁止标线等,每起奖励50元和2分减分券;举报工程运输车、重中型货车闯红灯或超栏板运输;公路客运车辆超员;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每起奖励500元和3分的减分券;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每起奖励1000元至20000元和4-12分的减分券。
新京报记者从台州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为配合这一新政,台州各地将成立办案专业队,对市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举报成功的,交警部门将以微信红包等形式予以奖励,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的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至于驾照“减分券”,则直接奖励至举报人的驾驶证名下。“减分券”可以在1个记分周期,即1年内使用,过期则将清零。不过“减分券”只限“台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的违法处理平台上使用,浙江省的高速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已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记分,不在减分之列。
■ 追问
“减分券”会助长交通违法行为?
警方称目前最高送出3分“减分券”,奖励起互相制约作用
举报他人获得“减分券”,自身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一种声音认为,台州交警此番新政,固然起到了市民互相监督的作用,但从客观上来说,也将导致部分获得“减分券”的市民,在交通违法时有恃无恐。
对此,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名负责人强调,“减分券”仅供处理登记在驾驶人名下的台州牌照车辆,且只限驾驶人本人处理。营运车、大型客车、货运车,均不在适用范围内。此外,驾驶证临近清分五日内,也不能处理。
在使用范围上,上述工作人员强调,“减分券”只能处理6分(含6分)以下的交通违法,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是扣分罚款,然后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现在这一减分券,实际上起到了交通安全教育的作用。”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上述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台州辖区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664起,其中死亡事故313起,死亡人数322人,受伤2899人。“推行在线举报和奖励,是为了激发市民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其表示,目前交警部门发放的“减分券”中,最高为3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出现部分网友担心的“助长交通违法”情形,“你在举报别人的时候,别人也在关注你,这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
鼓励举报发放“减分券”合适吗?
有律师认为“鼓励举报”初衷并无不妥,“减分券”需探讨
多位律师和行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是行政处罚权的一部分,不可委托个人行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
王常清表示,“鼓励举报”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初衷并无不妥,但是否需要设立奖金和“减分券”,则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提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摄并获取奖励,出现“钓鱼举报”。
“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实际是用一个违法行为,去举报另一个违法行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表示,鼓励市民采取类似“偷拍”形式举报,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者进行处理,是固定的执法程序。作为执法机关,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程序,也不能对法规进行曲解。“即便是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也是应当有所规范,毕竟执法不能打折。”
汪玉凯告诉新京报记者,发放“减分券”固然能体现“柔性执法”,但也有可能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对于交警部门的执法形象,也未见得是正面作用。”
■ 链接
广州交警2004年“随手拍”活动被判败诉
2003年,广州警方曾经开展过“随手拍”活动。据央视报道,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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