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月间,海口数十名储户的银行卡发生盗刷现象。盗刷的主要地点在广东。经查,是几名广东男子获取储户的信息后制作“克隆卡”,再使用“克隆卡”在广东电白县、深圳市等地的ATM机上取款。2015年6月、7月,海口警方先后在广东抓获制作“克隆卡”及使用“克隆卡”取现的3名男子,并从时年21岁的主犯林某禄处扣押到48万余元现金,从另外2名嫌疑人处扣押到现金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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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多名用户银行卡被异地盗刷,他们的密码都有一个特点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08-14 09:15

  我省数十名储户银行卡在身上,却在广东被盗刷

  海南警方跨省追捕,抓获3人缴获56万余元现金

  卡被克隆钱被异地取走,他们怎么做到的?

  密码:123456、111111……

  人家一蒙一个准

  2015年3月、4月间,海口数十名储户的银行卡发生盗刷现象。盗刷的主要地点在广东。经查,是几名广东男子获取储户的信息后制作“克隆卡”,再使用“克隆卡”在广东电白县、深圳市等地的ATM机上取款。2015年6月、7月,海口警方先后在广东抓获制作“克隆卡”及使用“克隆卡”取现的3名男子,并从时年21岁的主犯林某禄处扣押到48万余元现金,从另外2名嫌疑人处扣押到现金7万余元。

  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林某禄等3名男子提起诉讼。琼山区法院判处林某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2人分别获刑5年,被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林某禄等人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国都市报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王月月 刘瓅

  A

  多名用户银行卡遭异地取款

  银行向警方报案

  2015年3月29日,王女士到海口农商行龙桥支行取钱,发现账户被冻结。之后,她查询发现其两本存折里的8万元不见了。2015年4月1日,海口农商行龙桥支行赔偿王女士8万元。

  2015年4月的某天,海口农商行龙桥支行的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他的工资卡被盗刷了。经查询,卡内的4万元不见了。“我的银行卡没有被别人使用过,也没有泄露过密码。我设的密码是123456”。

  2015年3月、4月期间,海口龙桥、云龙、澄迈等地的多名持有海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银行卡的持卡人发现卡内存款“不翼而飞”。他们表示“卡没给别人使用过”“没离开过海口”“密码是123456(111111)”。盗刷现象发生后,银行赔付了持卡人的相关损失。

  2015年4月15日,海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向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称:该行中有75张卡(当时已报案有22人)被他人诈骗,取款地点集中在广东茂名、电白及深圳等地。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报案后,于2015年5月4日立案侦查。2015年5月22日,海南省公安厅将本案指定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办理。

  B

  3人持“克隆卡”异地盗刷被抓

  警方缴获现金56万余元

  2015年6月6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下尾村抓获林某禄,当场扣押现金48.44万元、手机8部和汽车一辆。同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老村乐百臣超市抓获高某清,当场缴获现金7万余元、空白卡(标有天上人间贵宾卡字样)116张。2015年7月7日凌晨4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上海尾村抓获杨某儒。

  到案后,林某禄、高某清、杨某儒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4年11月左右,广东电白男子翁某伟(在逃)、林某禄从网上购买了一批白卡(带有“天上人间”字样)后,在翁某伟的操作下,从网上下载一个操作软件,取得卡片的信息,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套取得银行的卡号及密码和余额,对于密码,大多数是通过连蒙带猜,记下密码是“123456”或者“111111”等简单密码,再通过卡片刻录器克隆银行卡的信息,制成“克隆卡”。

  2015年3月至4月间,翁某伟将刻录好的“克隆卡”(带有“天上人间”字样)、密码、余额一起交给林某禄,由林某禄分别将刻录好的卡片(有天上人间字样、密码、余额)交给老乡杨某儒和高某清等人,并安排他们到广州、深圳、麻岗、林头、旦场等地套取现金。套取后,林某禄分给杨某儒等人约百分之十的现金,林某禄自己分得约百分之十五的现金。此外,林某禄也自己持“克隆卡”进行盗刷。

  检察官说法

  银行和持卡用户

  都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

  琼山法院审理查明,林某禄在该案涉案金额为50.26万元,杨某儒为16.35万元,高某清为8.57万元。琼山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林某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杨某儒、高某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查扣的现金56万余元分别返还给受害的银行及其中一名受害人。一审宣判后,林某禄等人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本案林某禄、杨某儒、高某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的作案手段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客服电话、网络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及卡号、密码以及余额等后,通过卡片刻录机将客户账户信息克隆入空白磁卡,伪造银行卡。一方面,银行在银行卡账户信息管理方面要加强防护,防止信息泄露,客服电话的认证程序需要加强,防止套取用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银行卡用户要多加防范,及时修改银行卡用户初始密码,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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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何慧蓉] [编辑:金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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