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首例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诉讼案开庭。朝阳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单车随意停放造成的管理费用100元,而摩拜公司不同意支付。(8月14日《北京晚报》)
共享单车之所以受公众欢迎,主要是因为它解决了日常出行的“最初一公里”以及“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但从近期一些报道来看,“最后一公里”走得并不轻松——很多物业公司都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甚至不少物业公司因此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产生纠纷;有的物业拒绝运营商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取回单车,有的物业则直接向共享单车运营商索要管理费。
如果运营商不同意主动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运营商收取管理费?在讨论这一问题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其一,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其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
或许出于车辆管理便利考虑,或许为避免引发纠纷,当前各大共享单车运营商都不允许使用者将单车带入小区。但这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有权禁止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本质上讲,骑行者和运营商双方构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即骑行者向运营商租赁共享单车并进行使用。
即便根据骑行者与运营商的合同约定,他们不得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但是,骑行者如果非要将单车骑入小区,只能算是骑行者对运营商的单方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物业公司并不是租赁合同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他们在此合同中并无任何权利。作为骑行者的业主,有权将其所租赁的单车骑入任何法律禁止之外的地方——这显然包括自家小区。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物业公司在本质上是服务者。因此,除非该小区其他业主不堪共享单车之扰,召开业主大会并决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物业公司不应该单方面霸道地向业主提出“不准骑着共享单车进小区”的要求。当下,很多物业公司向业主提出这个要求,本就是物业公司一贯蛮横无理作风的延续。这样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更侵犯了业主权利。
在业主将共享单车骑进小区之后,物业公司非但不能私自截留、抛弃,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统筹、疏导义务。这项义务并非来源于运营商方面,而是来源于物业公司维持小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的服务义务。即便这种统筹和疏导需要付出必要的合理费用,也应纳入物业运营费用,而不该由共享单车运营商承担。
目前看来,由于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在决定是否进入小区的程序上存在瑕疵,实际上,物业公司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博弈,已经让共享单车的“最后一公里”便利大打折扣,业主们必须走出小区才能享受到共享单车服务。尤其在一些区域较大的小区,物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已经给业主们带来诸多不便。有鉴于此,运营商与物业公司有必要回归服务者立场上,共同为共享单车有序进小区创造条件,让使用者与业主们的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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