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母亲生活的孩子最终判给父亲
因母亲离婚后居无定所且犯案被判缓刑,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刘凤平 通讯员朱雁)日前,西乡塘区法院判决一起抚养权争夺案,跟着母亲生活了两年多的7岁女童雯雯(化名),最终被判给父亲抚养。母女情深,可为何法院如此判决?记者深入了解发现,孩子的母亲龚某常年吃素,居无定所,还因犯案被判缓刑,为了孩子有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法官综合考虑,将小孩抚养权判给原告即雯雯的父亲。
南宁人杨某在一家国企上班,在市区有车有房,经济实力尚可,和前妻离婚近3年,杨某一直惦记着7岁的女儿雯雯。当初考虑孩子还小,离不开母亲,杨某和龚某协议离婚,雯雯跟着母亲生活,杨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然而,仅一两年光景,杨某就发现不少问题,龚某经济条件不好,居无定所,且是素食主义者,孩子营养长期跟不上。杨某希望将女儿的抚养权转交到自己手里,其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状阐述了这些问题,其中还指出了一个更主要的原因,“龚某于2015年12月15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以罚金”。杨某认为,年幼的女儿在物质上得不到保障,身心健康也受到影响,无论怎么看,面临囹圄问题的龚某都不适合继续抚养女儿。
对此,龚某反驳道,女儿跟着自己生活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其提供的例证薄弱。
日前,西乡塘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龚某为素食主义者,在南宁无房产、无固定收入,目前正处于缓刑服刑期,而女儿雯雯正处于身体发育成长的重要时期,面临着读小学的教育问题,被告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另外,杨某为国企工作人员,有较好的经济收入,在南宁有房,能为女儿的教育提供有利条件,女儿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从最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出发,判决女儿雯雯由杨某携带抚养,龚某需每月支付雯雯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承担50%。对于这样的判决,龚某也只好接受。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其中第三项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本案中,龚某能给孩子提供的生活条件很有限,其处境也确实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寄语,婚姻不在情意在,双方都是为了孩子而力争抚养权。但是理性而思,相对更稳定更积极向上的生活条件才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这个孩子在父母分离的局面下也能快乐而平安地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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