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题为“安徽阜南县委原书记殷光立出狱11年后又被逮捕”的新闻热传网络。安徽省农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殷光立,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在今年7月被批准逮捕,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他早在2001年就曾经因为贪腐问题落马入狱,如今已经是第二次因贪腐被捕。
对此,真正应该追问的是,落马贪官殷光立究竟是如何走上国企领导岗位的?
刑满释放人员当然也需要吃饭,有工作的权利。但是,事关公共利益的行业或岗位,通常都有一定准入门槛,对于有刑事犯罪记录者是限制进入的,比如公务员不得由刑满释放人员充当,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等。国企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国企领导岗位事关公共利益,是不言而喻的事,这样的职位如何被殷光立取得,确实值得追究。
“公司法”规定: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殷光立正式服刑期满(假释考验期满)并逾5年之前,他没有资格担任国企领导职务。
可是,殷光立自2006年假释出来后,即进入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系统,先后担任过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安徽省龙亢农场常务副场长、安徽农服副总经理等职务,在国企领导岗位上辗转腾挪,并最终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被当地司法机关再度拿下。检索公开报道可知,他至迟于2010年5月,就已任职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会主席。而这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殷光立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二进宫”自是一宗案;同样需要严查深挖的是:究竟是谁违反法规制度,让这位犯罪分子摇身一变,重新走上国企领导岗位?此中是否涉及权钱交易或“期权式腐败”?涉事国企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的考察考核机制,为何成了“睁眼瞎”?这些问题,都需要当地纪检监察机构一一彻查。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早在2014年,就有当地网民发帖,直斥“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场长殷光立,劳改犯刚出狱就到我们农场来祸害老百姓”。举报信息早就出现,可他居然在国企领导的位置上安坐到今年,为什么?这一点同样需要查清。
我们并不缺少制裁腐败的法规制度,缺的是对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只有扎紧制度的篱笆,对突破法纪制度藩篱者追查到底,严惩不贷,才能亡羊补牢,避免落马贪官祸害国企这样的荒唐剧目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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