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考验期内表现良好
儋州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两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考验期满,儋州市检察院根据其表现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6月,涉罪未成年人赵某、羊某在儋州市人民医院门前路段,飞车抢夺被害人谢某兰背着的一个挂包(包内有人民币95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因被害人不松手,赵某等人强行拉拽,致被害人摔倒在地,构成轻微伤。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儋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该案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考虑到两名涉罪未成年人均刚满15周岁,具有初犯、自首等情节,且羊某还系儋州市某中学在校学生,遂决定将羁押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依据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二人真诚悔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备有效监管条件,在充分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市检察院于2016年9月决定依法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儋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考验期内,承办检察官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针对性较强的跟踪帮教措施,定期向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所在的村委会,以及羊某所在的学校进行走访了解。两名涉罪未成年人也每月定期向承办检察官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在检察机关的帮教下,两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态度都有了积极的转变。考验期满后,儋州市检察院根据该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表现良好等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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