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据。该《意见》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该《意见》重点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作出规范,提出: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素;生活护理费调整应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记者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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