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军
互联网法院既要在传统司法规则下“戴着脚镣跳舞”,也要对诉讼规则与审理机制进行创新。
8月18日,全国乃至世界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是在总结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网络平台和传输设备为载体,集中审判各类网络纠纷案件,是互联网技术在司法创新中的深度应用。互联网法院对于法院信息化建设,构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探索意义。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用互联网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网络科技应用与法律制度完美融合的典范,是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改革举措。“互联网+”法院的本质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与效率。互联网法院将传统线下的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在内的诉讼活动全部拉到线上,探索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无疑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延伸。“数据多跑腿”换来了“群众少跑路”。互联网法院在实现“网上纠纷网上了”功效的同时,也促使电商与网民规范网上行为,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健康生态的形成。不过,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审判”的运行载体,为了坚守它那“护航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远方与诗意”,唯有做到互联网技术与法律保障双轮驱动,才能真正实现制度与机制创新,才能促进互联网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首先,互联网法院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法院提升审判质效、强化诉讼服务、深化自身改革提供了强大的助力。所以互联网法院要主动拥抱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体化”纠纷解决平台,将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到司法审判与法院管理的各个领域。要以网络平台与智能系统为载体,全面推进线上取证、线上审理,实现司法文书自动生成、电子签名、电子送达,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法院优化、集成、智能作用;要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信息管理服务;要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引进审判流程中,协助法官检索关联法律法规与智能匹配案件类型,确保法官客观评估案情与统一裁判标准;要使用语音识别系统自动生成庭审记录,为当事人提供关联案例推送以指导其理性诉讼。让人民群众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尽快了解并适应网络视频审判,促进网络纠纷案件及时高效解决。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开春满园。”互联网法院要拓展“互联网+”审判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包容优势,通过与公安、工商、检察以及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数据对接,链接行政、仲裁、公证、调解、第三方组织等诉讼外法律服务平台,构筑以互联网法院为主体的“一体化”网络纠纷解决平台,形成各方协同治理的格局,以有效预警和及时解决涉及互联网的各种风险。另外,互联网虚拟性、在线化、跨时空性等特征也要求互联网法院要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确保共享机制及共享数据的安全。一方面,互联网法院要合法、合规地引导网络纠纷案件数据从第三方平台流进司法平台;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也要尽可能地采取必要合理的管理措施来严格控制数据信息的流出,避免造成因个人信息泄露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由于互联网环境及其纠纷案件给法学理论与司法制度产生巨大挑战,因此互联网法院既要在传统司法规则下“戴着脚镣跳舞”,也要对诉讼规则与审理机制进行创新。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网络纠纷案件,可以借助司法的示范性和包容力弥补法律空白,破解传统诉讼规则不适应互联网案件特点的难题。在“互联网+审判”框架内,互联网法院既要借助裁判经验对现有诉讼进行全流程改造,也要主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与在线审判规律相符的新型网络审判模式,构建案件管辖、身份认证、视频法庭、电子证据、举证责任等诉讼规则,提升审判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方便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未来,可能网络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一在天南、一居地北,但连上网线、打开电脑便可看到法官的“问候”:“张三,请确认接收你的判决书。”
“网络在技术形态上无国界,在行为制裁上有规则。”相较于创新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模式与诉讼规则,互联网法院“孵化”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更为重要。互联网法院的设置,将加强我国在国际网络空间的司法存在,是我国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试验田”、制定网络空间规则的“孵化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毫无疑问,互联网法院如果将那些先行先试的裁判经验升华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导中国互联网司法规则形成制度样本,那必将有利于我国拥有主导国际网络空间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重大国家战略背景下,跨境网络纠纷案件势必大幅度增加。互联网法院如果能够通过积累经验形成先发优势,成为未来跨境网络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机构也不无可能。
总之,互联网法院作为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顶层设计,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勇气,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新经验;要不断提升网络纠纷案件审判水平,发挥护航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确立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机制,形成国际互联网空间治理中的“杭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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