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熟人好心搭乘 鲁莽操作应负全责
顺道搭载熟人,不料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姚志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7月5日9时许,姚志全驾驶汽车从来宾市兴宾区大湾乡往象州县石龙镇方向行驶,行至石龙镇大塘村时,看到韦某等三名相识的老妇人在等车,便好心让她们搭乘。
当汽车行驶至石龙镇大利村路段时,姚志全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汽车驶出路面侧翻,造成韦某受伤。后来,韦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姚志全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期间,在法官的调解下,姚志全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姚志全赔偿11.4万元。死者家属对姚志全表示谅解。鉴于姚志全在案发后自首、积极抢救伤员、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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