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秀英法院物业巡回法庭对一起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因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被告何某虎系海口市秀英区长信海景花园业主,在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和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共拖欠小区物业公司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物业)33个月的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9.3万余元。卓尔物业称多次向何某虎催缴未果,但在法庭上,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催缴。被告和某虎针对卓尔物业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上辩称,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未交物业费系因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诺免除了期间的物业费用,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系因为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同意减免物业费用,且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确实未缴纳33个月的物业费,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曾不间断的向被告主张权利,其直至2017年5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
法官普法: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017年10月1日后,按照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改为3年)。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抗辩的,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不再予以保护。所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当事人要积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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