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两张他人的银行卡,定安男子王某某多次取款,共计11.98万元。王某某称两张银行卡是自己捡来的,密码就贴在卡的背面。但是,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今年30岁的王某某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海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某供述,这两张信用卡是他2015年10月份在海口一家公园的草丛里捡到的,卡背后还贴着密码。之后,他先后用这两张卡多次取款,从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26日,仅16天时间,王某某拿着涉案的两张信用卡取款119800元。
龙华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人民币11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0500元系赃款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上诉,他提出该案没有被害人,赃款来源未查明,事实不清,其是自首等,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认为,王某某使用两张他人信用卡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涉案信用卡卡主未找到、卡内资金来源不清均不影响对王某某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而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当场缴获了与犯罪相关的赃款人民币39800元及涉案银行卡两张,此时公安人员已掌握了王某某的犯罪证据,之后王某某才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
近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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