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集中运营管理。
意见指出,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意见明确,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
依据意见,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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