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区域建绿化池
水泥地板被凿出大窟窿
堆放在负1楼的建筑材料。
被凿烂的水泥地板。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自古以来,邻里和谐便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日常的相处中,邻里之间却总有不和谐的因素。有人“霸占”了公共区域,有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让其他业主“心慌慌”。试图维权时,监管主体不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等难点真实地摆在了业主面前。
□南国都市报实习记者赵玉顺文/图
难点1
水泥地板被凿出大洞
监管主体不明确
今年7月份,阳光西海岸小区白云公寓C3栋的业主们,在一阵突然的施工声中陷入了苦恼。原来,小区1楼101房的业主,雇工人将其房间与负1楼之间的水泥地板凿出了一个大洞,透过此洞可以直接望见底下的负1楼。
7月24日,小区业主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情况后,秀英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张贴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内容为101房业主存在未经行政许可,存在擅自打通隔层通道、改变房屋性质的违法行为,要求该业主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谭女士本以为情况可以得到改善,却没想到一段时间后工人们又复工了。8月21日下午,秀英区城管局、秀英区住建局、秀英区规划局及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其中,秀英区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负1楼的规划用途是物业休息室,其他部门均认为101房业主当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相关规定、手续。
现场,围绕对101房业主行为的处罚出现了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情况。秀英区城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制止现场施工行为,具体的建筑物内部结构改变处罚,归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管理;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则表示,该中心没有执法权,只能是配合秀英区城管执法;秀英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督促恢复已被毁坏的水泥地板属于秀英区城管管理。
难点2
占用公共空地建绿化池
历史遗留问题拆除难
今年8月中旬,甸花新村小区住户刘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小区内多位业主占用公共空地自建绿化池。原来,相关绿化池修建已多年,起初其他住户没有表示反对。但随着近几年小区车辆大幅增加,便有住户认为绿化池不应当再占用公共空地,可改造为公共停车位。
记者从海口市规划局了解到,相关绿化池所在公共空地不属于绿化用地,且没有经过报建手续。那么,是否可以拆除绿化池呢?8月8日刘女士曾向12345热线反映情况,美兰区人民街道办在10日回应称,该小区每栋楼房一楼层一排都是这么设计,该小区建成20年来就有存在,此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
随后,记者联系到美兰区城管局人民中队的黄副中队长。黄队长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相关绿化池属于违建是需要拆除的,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直到2011年9月1日才实施。“80年代、90年代建立的很多民房等建筑手续都不齐全,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短时间内也很难全部都拆除。”
黄队长说,如果小区大多数居民想将绿化池改造成停车场,可以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向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开具停车位紧缺的证明,再以此向规划局报建。小区物业负责人王平表示,将根据黄队长的建议与相关部门对接。
●业主维权难
●物业协会、律师、专家支招
各方观点
律师: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平表示,当住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护。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会:有关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
海口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陈海波告诉记者,目前的确存在少数小区业主违法改建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占用公共通道末端据为己用、占用或改建门前后公共绿地以及违规封闭阳台。陈会长说,物业公司在没有执法权的前提下,只能对业主进行劝阻,业主不听劝告则报交城管部门处理。因此政府和物业公司都应加强对业主这方面的法规宣传,同时,陈海波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应当加大查处力度。
专家:业主应遵守社会公德
“市民的行为必须合乎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同时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海口市社科联主席詹长智说,社会公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市民在遵守社会公德时,实际上也是在给自己“行方便”。将心比心,如果一个人不遵守社会公德,别人也以同样的方式回应,最终大家的权益都会相互受到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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