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一旦实施,违规房企及相关责任人有可能一处违规、失信,处处受到限制,违规及失信成本无疑大大提高,其震慑力不言而喻
记者获悉,为有效打击房地产领域违规行为,提高违规成本,相关管理部门正在研究包括房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失信行为的惩戒方案,将对房地产违规行为设立黑名单,确定具体的惩戒级别以及惩戒措施(8月24日《新快报》)。
作为违规、失信现象比较多的领域,我国房地产行业其实已有不少“黑名单”。比如国土部开展的“土地市场诚信试点”,要求把涉地违规房企纳入“黑名单”。再如,去年8月国家七部门出台意见,针对房地产中介,强调实施诚信典型“红名单”和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
最近三十一个部门发布《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出37条惩戒措施,显然比以往“黑名单”更有威慑力,不但失信责任主体范围更大,首次将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延伸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自然人,而且惩戒手段更多。
总结来看,进入“黑名单”的房企或自然人,将在销售、拿地、融资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面临多种惩戒措施。比如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限制“五证”的发放、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
可以说,惩戒对象涉及所有市场主体,惩戒措施涉及所有环节。此“黑名单”一旦实施,违规房企及相关责任人有可能一处违规、失信,处处受到限制,违规及失信成本无疑大大提高,其震慑力不言而喻。希望该“黑名单”作为楼市的长效治理措施之一,为健康楼市“护航”。
当然,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一些宝贵意见,比如“备忘录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还不是很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人建议,“除了惩戒失信外,还可减少期房比例,逐步过渡到现房交易阶段”。这些建议都有助于完善我国楼市治理体系,值得倾听和参考。
而在笔者看来,该“黑名单”还需完善三点:其一,要防止失信责任主体换个“马甲”继续失信。譬如,某些房企进入“黑名单”后难以生存,不排除其再注册其他公司拿地、融资等;某些失信自然人进入“黑名单”后,也不排除其借亲戚朋友的名义再次进入市场。
假如“黑名单”不能防止“换马甲”,那么其震慑力、约束力可能就打了折扣。虽然防止“换马甲”有一定难度,管理成本比较高,但如果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比如对准备入市的新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搞清楚新主体资金背景和股权关系等,就能防止“换马甲”。
其二,应该把失信、违规的楼市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也纳入“黑名单”。在某些房企违规的背后,就有某些监管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影子;也有一些失信、违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被曝光和处分。应该把这类部门和人员也纳入“黑名单”,以发挥警示作用。
其三,以监督、考核倒逼“黑名单”落地。这个“黑名单”必须公开,既要便于公众监督,也要便于各地相关部门随时查看。尤其需要把“黑名单”实施情况纳入考核问责。因为某些地方为了土地财政,有可能不对失信者采取惩戒措施,纳入考核问责可倒逼其积极作为。
总之,这种楼市“黑名单”值得期待,也具有在其他行业推广的价值,但也需要倾听社会意见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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